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互助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互政办〔201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县有关单位:
县气象局拟定的《互助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互助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根据青海省气象局《关于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章“气象灾害防御”第
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预防”中用了较大篇幅来规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内容,其中第
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三)《
青海省气象条例》第四章“气象灾害防御”第
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农牧、水利、民政、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二、编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