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级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三)扑火物资准备保障
各乡镇、林场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装备和器材,森林防火办公室建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需要。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向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请求调拨灭火物资和机具。
(四)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扑火救灾所需费用,按照财政管理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解决。
(五)技术保障
县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汇集林业、气象等有关专家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六)培训演练
1、各乡镇、林场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练习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各乡镇、林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全县各林场和重点乡镇制定扑火预案的基本框架,县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每年修订一次,报县人民政府和地区防火办备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参照《
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的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