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执行货币政策,确保信贷合理增长。一是完善工作机制。人民银行要积极探索加强窗口指导的有效途径,主动做好国家稳健货币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积极争取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的配合与支持,提高全社会对货币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正确引导公众预期,为货币政策传导创造有利条件。坚持季度货币信贷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并进一步搭建和完善行长(主任)联席会等其他传导平台,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准确预期宏观调控取向,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按照中央提出的总体稳健、调节有度、结构优化的要求,把好流动性这个总闸门,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三农”和中小企业。二是灵活运用货币政策。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头寸变化情况,切实加强流动性管理,在资金调度上保持充足必要的备付金。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帮助金融机构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等问题,特别是对农村信用社支农短缺资金,人民银行将加大支农再贷款调剂力度,保证再贷款需求,并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发放时机,引导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扩大支农信贷投放。三是加强金融形势的监测分析。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监测分析,密切监测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进度变化,引导金融机构改进信贷管理和服务方式。对经济金融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趋势要及时跟踪调查,深入金融机构、企业、农户,加强对典型情况的收集和分析。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对辖区经济金融运行态势的判断与相关部门掌握的信息相互印证,提高监测分析成果的客观性和准确度。进一步完善重大金融政策效应跟踪和反馈机制,建立相对固定的调查对象网络,采取问卷、走访等方式,确保调查内容的连续性、可比性和客观性,更加真实客观地反馈各方面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调整的反应、预期和建议,为宏观决策服务。
(二)全面推进服务创新,大力拓展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县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在坚持优化服务和风险可控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实际特点,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当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一是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通过对守信用、按时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扩大贷款额度等激励措施,促进农民和涉农企业提高信用意识。二是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范围。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互助县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要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三是积极探索金融支农的新模式。探索建立公司、农户、信贷、专业组织、农业保险、财政撬动、种植基地等有机结合的多种信贷支持模式,有效满足订单农业的金融需求,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辐射拉动作用,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四是探索信贷支农与保险支农相结合的金融服务新产品。在进一步扩大辖区农业保险试点范围的基础上,涉农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种养大户和有资质的农业生产企业通过投资“信贷+保险”,有效防范和分散涉农信贷风险。五是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各涉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产品营销力度,采取流动和定点上门服务,扩大对农村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覆盖面,积极争取上级银行的支持,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村服务,并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通过推行手机银行、农民工银行卡、信用村镇建设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手段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逐步普及农村金融产品的网络化交易,发展基于现代信息科技的低成本的商业可持续模式。同时,鼓励拥有网点优势的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拓展收费类和服务类资金归集等中间业务,积极开展农村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涉农理财业务。
(三)建立健全各种机制,搭建合作共赢平台。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已成立的各类担保公司和担保基金,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县域实际的“三农”、中小企业、下岗失业小额贷款等的信用担保体系,为银企合作、银农合作搭建桥梁,有效解决县域贷款投放的“瓶颈”约束。要探索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担、补偿机制,考虑财政每年按适当比例提取一部分,作为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并制定具体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区分涉农贷款损失的原因、程度,给予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补偿。要发挥风险补偿基金的正向激励作用,在同等条件下,对涉农贷款风险控制好的金融机构给予优先补偿或高标准补偿奖励,从而形成金融机构防范涉农贷款风险的正向激励机制。要进一步降低涉农贷款的各项费用,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过程中的登记、评估等费用给予减免,对金融机构通过法律渠道保全资产的费用给予优惠。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农业保险的主导作用,改进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创新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有机结合的模式,减免农业贷款保险机构税负。涉农保险公司要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研究探索符合辖区农业结构、农业灾害特点的保险品种,改进农业保险的定价机制,降低农户保险费用负担,使农业保险在转移涉农贷款风险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建立健全政、银、企合作机制的新思路,搭建政银企合作的平台,推动经济金融良性发展。要充分发挥金融办公室的作用,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合作的协调机制,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合作联席会议,加强政府有关部门、银行、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协调经济运行中涉及资金融通、金融服务、信用环境、债权维护等方面的问题。要建立银企沟通联系机制,一方面,企业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提供包括行业情况、企业内部管理等各方面信息,提高企业透明度,让金融机构充分了解企业;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主动将金融改革发展情况、信贷政策、金融新产品等向企业通报,使企业及时了解金融管理规程、信贷政策、信贷审批管理程序、新的金融产品等,以增强互信,不断密切银企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