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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互助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通知

  2、全面培养,建立队伍。培养和发展一支专业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组织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队伍。在县职业技术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通过联合开办培训班等方式,加快培养专业人才。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和规划等方面的决策咨询作用。全面系统地收集分析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和国内外发展动态,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信息服务。
  (二)政策保障措施
  1、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和保护办法。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项目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民族民间艺术之乡、艺术家命名办法。进一步研究制订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等工作制度,制定相应措施。
  2、加强保护工作的政策引导。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扶持力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优先列入县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证用地,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用地,可实行行政划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偿使用政策,征收和管理资源开发补偿费。
  3、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监督。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严厉打击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等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经费保障措施
  1、加大投入,设立专项资金。政府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每年不低于100万元的专项经费,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增长比例不低于当年政府支出的增长幅度。政府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和民间艺术人才的培养,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制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提高效益。
  2、拓宽渠道,完善社会化运作机制。采取公益性项目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使社会资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能取得合理回报,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鼓励社会赞助,吸纳民间资本,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基金,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社会化运作。
  (四)机制保障措施
  1、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建立互助县民间艺术家、优秀民间艺术工作者的申报、审核和命名、表彰、奖励机制,鼓励传承和传播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设立互助县民间艺术家奖励、扶助金,使民间文化艺人得到真正的保护和支持。建立互助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保护点)管理制度,依照不同级别将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用于传承和保护当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对原生态文化和有浓郁民族民间特色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长期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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