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材料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妥为包装,每人一袋(一袋不够,可装两袋),每个档案袋上贴《材料目录》一份,并填写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需要参加答辩的人员的评审材料,用红笔在档案袋的《材料目录》左上方醒目注明“答辩”字样,报送材料时单独移交。
3、各单位应该安排专人严格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报送,凡报送材料不齐、填写情况不真实、无单位公章及领导签名等,不予受理。
4、报送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2011年月11月25日。逾期送交的,不予受理。
六、几点说明
1、申报律师、公证员专业职务的任职年限和任职条件,严格按照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按以下标准掌握:
法律大专或法律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的,可评为律师助理或公证员助理;
法律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的,可评为四级律师或四级公证员,从事专业工作七年以上的,可评为三级律师或三级公证员;
法律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可评为四级律师或四级公证员,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可评为三级律师或三级公证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二级公证员或二级律师五年以上,可申报一级公证员或一级律师评审。
法学硕士研究生、获得双学位的法律本科毕业生或研究生班毕业生,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的,可评为三级律师或三级公证员;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或三级律师二年以上,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公证员或三级律师五年以上,可申报二级公证员或二级律师评审。
2、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在律师或公证员专业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按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即: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律师助理、公证员助理;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四级律师、四级公证员;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为四级律师、四级公证员;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律师或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三年,可聘为三级律师或三级公证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三级律师或三级公证员。
3、在全国性理论、专业刊物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作。对某项律师业务有较深的研究,并有实际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经历,或者在开拓新的律师业务领域上有重大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以及在律师专业岗位上贡献突出,获得国家或省、部劳动模范称号;省、部优秀律师等称号者,接近规定任职年限、符合省职改办[1992]69号文件精神的,可破格申请高、中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由省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后报省职改办审批。
4、除符合免试条件者以外,其他人员需取得“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计算机A、B级5年、C、D级4年,外语A级4年、其它级3年。外语考试、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不合格或考试成绩已过有效期的,其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5、任职时间计算到2011年月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七、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人才建设的有关要求,把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市、州司法局要努力争取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的支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律师、公证员中、初级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要高度重视本单位律师、公证员的培养,认真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政策规定,鼓励和动员他们按照省职称改革者领导小组和职改部门的要求,积极参加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和职称评审,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作为选取人用人的重要条件。
2、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系申报人填写的各个栏目必须全填,不留空白;没有内容可填的栏目,必须写上“无”。“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起连续填写,起止时间要连贯,不能间断。“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栏所填内容要真实全面,各页必须填写,不允许整页空白。“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栏应反映出近三年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的结果。“考试成绩”栏由所在单位填入职称外语考试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的成绩或注明已到免试年龄。“基层单位意见栏”应填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的意见,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信息表》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
3、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对申报材料特别是论文、获奖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要严格审查把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当事人评审资格外,还要对推荐单位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