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及周边环境的景观性。深入分析公共开放空间以及周边地区的景观要素,明确景观和空间环境等规划要求,做好公共开放空间以及周边地区重要视线、视廊、景观敏感区的保护和控制。
4、完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系统性。结合城市资源条件、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构建类型多样、布局合理、层次丰富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体系,突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多样性,加强公共开放空间之间的交通联系和景观衔接。
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编制要求
(一)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重视公共开放空间的合理布局、功能安排和景观塑造,指导公共开放空间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1、明确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布局。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布局、居民使用需求、景观保护控制等角度,将公园绿地、市民广场、大型公共设施周边、有条件的滨水地区和山体周边,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类公共开放空间的布局、类型和规模。
2、合理确定公共开放空间及周边用地功能。根据空间资源的类型和特点,加强公共开放空间及周边用地的功能和业态研究,并加强规划引导。公共开放空间的使用方式应当与所在地区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相适应,周边用地布局、性质、强度与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相互协调。
3、加强公共开放空间及周边地区的景观控制。根据公共开放空间景观保护与塑造的需要,加强空间形态和景观研究,提出景观敏感区和周边地块的建筑高度、景观视廊、天际线、重要界面等控制要求,注重景观视野保护,突出公共开放空间的景观开放性。提高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设计水平,彰显空间特色,提高空间景观质量。
4、优化公共开放空间的综合交通组织。重视公共开放空间之间、公共开放空间与周边用地的交通联系,注重加强与城市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系统的衔接,提高公共开放空间的交通可达性。加强公共开放空间的内部交通组织和内外交通衔接,尤其要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提供便利。
(二)强化不同层次规划对公共开放空间的控制和引导。
1、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要明确城市大型公共开放空间的类型、布局、规模、周边用地的功能要求等,并对其他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布局提出原则要求。
2、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明确其功能、出入口、与城市交通的衔接方式、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景观和高度控制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