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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如发现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转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同步处理:

  (一)占道经营的机动车洗车行不具有全封闭室内或院内硬化洗车场地,临街清洗站不具备院内清洗条件,无专门的用水手续及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的;不配备固定的下水道和专门的沉淀设施,随意排放污水的,洗车脏水进入市政排水管道,腐蚀排水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占道经营的汽车维修企业没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和生产厂房的(GB/T16739.2-2004)。

  (三)占道经营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不清楚,没有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的。

  对本条前款占道经营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如发现占道经营违法者为门前三包责任制单位,可将案件转至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进行同步处理。

第三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整治规范占道经营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占道经营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监督管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为:

  (一)定期通报全市各职能部门对占道经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审批和协同执法的情况。

  (二)研究审议全市治理占道经营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管理问题,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四)组织联合专项执法行动,预防、打击占道经营违法行为,维护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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