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从轻处罚的可以适用一种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适用两种以上行政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可以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一般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不予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轻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重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重要作用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