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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和《北京市民防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从轻处罚的可以适用一种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适用两种以上行政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可以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一般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不予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轻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重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重要作用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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