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和《北京市民防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0〕131号)
各区县民防局,市民防局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
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7]17号)要求,市民防局制定了《北京市民防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和《北京市民防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
[目的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民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公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用语定义]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受委托实施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同一机关对于当事人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裁量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