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政策意见》中确定重点扶持发展的以下项目企业,其中用于扶持集聚区内项目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引导资金总额的70%:
(一)进入集聚区发展的软件开发、国际服务外包、现代物流、文化动漫、旅游服务和商务中介等方面的市级重点现代服务业项目。
(二)市级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
(三)从制造业分离发展并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重点服务业企业。
(四)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进入全国行业百强或全省行业10强、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奖励扶持。
(五)对在我市新登记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的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三年全额、后二年按50%奖励给企业。对本办法施行之前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后以2009年为基数进行测算,新增部分给予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六)与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
(七)其他需支持的重点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提交以下主要内容及附件:
(一)企业申请表(包括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资信证明等材料;
(三)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四)上两个年度(新登记注册企业提供上一年度)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及企业未欠缴税款的证明;
(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内容和附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七条 引导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符合申请享受普惠性政策、差别性政策条件的企业,均须按《政策意见》中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经贸委(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管委会辖区内企业可向相应行政主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地相关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进行审查汇总并报市各产业推进办公室,市各产业推进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各产业推进办公室对申请享受差别性政策的企业,还须对其申报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推荐方案予以审核并汇总后,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