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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财建〔2010〕219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徐政发〔2010〕9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徐政办发〔2010〕 226号)精神,我局研究制订了《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相关文件和工作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推进我市重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并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分配,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扶持项目的安排和资金的管理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徐政发〔2010〕96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规定,用于扶持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奖励、补贴以及补助等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及各县(市)、区分级承担。对列入市级重点现代服务业扶持范围的县(市)、区级项目,县(市)、区级兑现资金到位并经市组织考核验收后,年终市级财政将对县(市)、区政府按照其对项目奖励、补贴及补助额的20%、50%给予以奖代补。当年获多个扶持奖励、补贴及补助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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