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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3.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补贴,对企业支付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等费用给予不超过8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
  4.对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省商务厅确认的对外劳务集中报名点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费用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对企业统一参加由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展会摊位费用资助不需企业申报,由项目组织部门提供拨付依据和清单,经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2.对开拓国际市场项目、进出口公平贸易项目、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由企业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属地财政、商务部门,属地财政、商务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汇总后,一式两份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属单位一式两份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财政局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扶持项目。
  4.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具体材料包括:
  (1)资金申请表;
  (2)实际支出发票、银行付款凭证(此类凭证需加盖单位财务章);
  (3)相关合同、证书、广告实物影视材料,境外展会摊位确认等相关材料;
  (4)对外投资部分外汇管理局的外汇汇出证明、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工程中标证明、保函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6)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申报材料应当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
  2010年项目申报材料请于2011年8月30前上报。
  第六条 同一项目曾享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一律不得重复申请,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为5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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