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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3.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4500万美元以上(含4500万美元)的各类企业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建设,对其境外商标注册(不含咨询服务、年费等)、出口产品认证(不含国家强制性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宣传广告(包括路牌、报刊、影视广告)、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50万元补助。
  4.对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4500万美元以下的各类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继续按省财政厅、商务厅《江苏省实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苏财规[2010]24号)执行。
  二、进出口公平贸易
  市区各类企业自行参加或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案件。具体包括: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调查等案件;其他涉外法律事务中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活动;市区企业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
  1.企业赴境外应诉、交涉所发生的国际机票和生活费(按国家标准计算),按80%比例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企业新立案件、行政复审案件、日落复审案件、新出口商复审案件等律师费实际支出给予80%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对其律师费支出给予80%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新发起成立、为企业或政府部门提供无偿服务的贸易摩擦预警点、产业损害预警点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同一预警点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以上4个项目,企业不重复享受。
  三、对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和经济合作
  1.在境外新设或并购生产加工企业、科研开发企业,对中方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在境外新设或并购资源开发项目且中方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并购、设立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和研发中心(机构)且中方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市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包大项目给予“以奖代补”。已实施的单个项目合同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已实施的单个项目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已实施的单个项目合同额2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每个项目只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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