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商务局(三外办),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务领域的科学发展,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苏财工贸〔2010〕4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规〔2010〕40号),市财政局、商务局制订了《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
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务领域的科学发展,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苏财工贸〔2010〕4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规〔2010〕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按照我市相关发展指标,运用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给我市的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为重点支持我市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合理分配、着重引导、优化结构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专项资金支持在我市市区(含铜山区)注册的各类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具体扶持项目包括:
一、开拓国际市场
1.对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各类展会摊位费予以资助,广交会每个摊位的摊位费用资助5000元人民币,其它展会摊位费用予以80%资助(扣除省已资助部分)。
2.对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4500万美元以上(含4500万美元)的各类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按不超过摊位费支出的50%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