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自评价,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预算部门评价或再评价。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三十条 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评价。
  (三)提交评价报告。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