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从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依据和可行性、制订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以及项目资金量与绩效目标的匹配性等方面,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绩效跟踪

  第二十四条 绩效跟踪管理是指预算执行过程中,建立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序时反映等工作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的过程管理,定期采集绩效信息并汇总分析,动态地掌握和反馈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支出进度,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效果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跟踪管理相关工作,制定绩效跟踪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预算支出执行情况通报、跟踪分析、动态监控、内外部协调和考核奖惩等机制,提高预算支出进度和执行效率。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定期通报预算部门财政资金绩效拨款管理和项目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预算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跟踪管理,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差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保证项目按照绩效目标完成。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