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三)编报本部门绩效目标,拟定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撰写可行性报告;
(四)配合开展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自评价报告;
(五)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专项资金管理;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二)对预算部门专项资金、下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三)组织、指导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应用;
(四)提出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对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六)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滚动项目库、数据库、指标库、标准值库、专家库、中介机构库、项目绩效等级评定库以及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部门应当建立绩效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内部牵头职能机构。实施单位要配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绩效管理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绩效指标和标准
第十三条 绩效指标是以绩效管理对象和内容为基础,衡量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及其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第十四条 绩效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结果可以相互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