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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财规〔2011〕8号)


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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