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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民政部门接到上报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做出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国家和省市财政拨款;
  (二)县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按照本县城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预算);
  (三)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按照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提取);
  (四)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办理资金的筹集和核拨;民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一致。

  第十六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救助诊疗服务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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