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城市低保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金。
(三)参保参合救助: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中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四)其他特殊救助:对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医疗救助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
第七条 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种类按个人自付费用的40%-80%来确定,起付线确定为1000元(农村五保户除外),具体分类为:
(一)农村五保户按个人自付费用的全额予以报销;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一、二类保障对象按照个人自付费用的80%予以报销;
(三)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四类保障对象按照个人自付费用的60%予以报销;
(四)城市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家庭及农村居民中因病、因灾致贫的其他困难家庭按个人自付费用的40%予以报销。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个人年度救助总额限定在3万元以内。
第八条 医疗救助一般在治疗结束后实施,情况特殊的可在治疗前、治疗中实施救助。
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还可享受济困病床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患病和生活困难证明;
(三)户主及患者户口本、身份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住院费用结算明细单、药费发票复印件,县合管办报销补偿表或医疗保险报销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第十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