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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0〕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市属驻县各单位:
  《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城乡困难群众病有所医,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0〕4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主的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
  (二)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四)统筹协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结合;
  (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和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监督工作;
  卫生、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其他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六条 医疗救助实行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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