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规范报送公文的发文机关代字,一般用“发”或“函”。
四、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转请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不得将应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除外。确需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五、报送县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县政府领导批示、其他文件、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县政府领导批示和相关文件复印件,以及事件背景材料和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公文后一并上报。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要领导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上报。要求批转的请示,应当为批转机关代拟通知稿。
六、对县政府领导明确要求乡镇或部门、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乡镇或部门、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乡镇或部门、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并附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县政府领导批示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单位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定期报告办理进度。对县政府领导批请乡镇或部门、单位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除重要事项外,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
县政府办公室未公开或未批准公开的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均视同为密件。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通过复印、传真、扫描、拍照、外借、上网等方式或途径扩散。办理过程中,确需印送所属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可采用“批示抄清”的方式。
七、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县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在工作中有需要向县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行文;遇有紧急情况确需直接向县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