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市属驻县各单位:
  近年来,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公文报送工作总体比较规范,较好地发挥了以文辅政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甘政发[2007]62号)的规定制作公文,公文各要素标识不规范;二是报送县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和审核;三是公文标题冗长混乱,滥用标点符号;四是报请县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五是将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多头批办;六是请示性公文没有按照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一文包含多项请示事项的情况较多,有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附有请示性的建议意见;七是存在越级报文现象;八是发文字号不够规览,编排比较混乱。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4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要求,采用准确的公文种类和规范的公文格式,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在报送公文时提供书面说明。

  二、有关部门、单位报请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不能把未经认真研究和充分协商的事项上报县政府审批。部门、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相关部门、单位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单位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对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许可等内容的公文,应先送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以确保公文内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