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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年1月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纳税人跨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国税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管辖

  (一)临时经营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需要代开普通发票,并免征税款的,应向农产品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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