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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见


  (一)核实税源信息,摸清汇缴对象

  凡是2010年12月31日前在CTAIS2.0征管系统认定维护的非正常户、注销户和实行跨地区税收转移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参加年度汇缴。各地如果发现上述企业出现在2.0应汇缴申报名单中要做好统计工作,分类整理清册(Excel表格形式),于4月30日前上报市局,由市局集中向省局CTAIS2.0数据运维平台申请数据维护。对跨省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以及非跨省的且不需要税款分配的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应同时进行“被汇总”纳税方式维护。

  除了上述范围内企业外,其他企业均应按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缴。

  (二)加强内控机制,严格资产损失审批

  1、原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实行即报即批、服务厅受理、税务机关内部流转的原则进行;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完成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受理审批及上报工作。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2、受理。纳税人的资产损失申请审批资料,市区由各单位服务厅直接受理,县区一律由办税服务厅受理(下同);责任区管理员不再受理纳税人的资产损失审批资料。受理岗负责对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相关行次填写受理审查意见。对报送的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并退回资料要求补正。

  3、审批。服务厅受理5个工作日内直接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损失的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资产损失的认定条件,申请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时限作出审批结果。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审批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货币性资产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一户企业同一类资产损失(指现金损失、存款损失等资产损失小类)申请扣除金额2000 万元以上(含)的由省局审批;500万元(含)-2000 万元由省辖市局审批;500 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局税务机关审批。

  投资损失(除银行卡透支、助学贷款外),一户企业对一个借款(投资)单位(人)的同一类资产损失申请扣除金额2000 万元以上(含)的由省局审批;500万元(含)- 2000 万元的由省辖市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局税务机关审批。
  银行卡透支、助学贷款由县(区)局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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