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油站、油库、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
(七)党委、政府驻地,广播、电视、通信枢纽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等;
重点检查以下火灾隐患:
1. 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登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设计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人员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割、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制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3)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15日至11月25日)。切实增强冬季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动员部署。
(二)检查实施阶段(2010年11月26日至2011年2月10日)。督促辖区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按照专项整治范围和要求,深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及时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行为,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公安、安监、监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消防工作职责要求,采取联查、专查、互查、抽查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和督查,集中整治各种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