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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关于供销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要求,把供销社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对待。改制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资产变现、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不足部分纳入当地困难企业改制经费中统筹安排,也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分期偿还,保证企业人员能够按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五、认真落实供销社享受优惠财税政策问题

  要协调税务部门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主体税法相承接,使供销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税收政策。

  免征增值税。在继续对供销社经营的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的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生产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自产的农产品以及经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供销社农资销售企业根据测土配方施肥服务结果,复混后销售的化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免征营业税。供销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冷链物流业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1304号)精神,纳入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按照营业税差额计税方法核定征收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牧业机械作业、排灌、植保、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应免征营业税。

  免征所得税。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土地使用税。供销社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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