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解决供销社土地利用问题
明晰土地权属。要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加快供销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在2012年底前对供销社系统用地情况进行总登记,依法确定供销系统宗地使用权、地上物权、地役权和宗地面积,依法办理有关证照。
发挥集体土地效能。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维护基层供销合作组织多年形成的利用集体土地经营集体经济的地位,并随着国家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逐步配套完善赋予他项权利。凡未办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手续的由村级供销组织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继续按原土地性质进行管理。供销社在乡村发展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建设商品经营网络终端,按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用地,保证供应,属农业生产和农村公益服务性质的产业,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使用集体建设土地。征收供销社所在乡村的农用地按当地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补偿。
保证国有土地供应。供销社在城市、建制镇建设的“新网工程”项目用地按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供应。供销社与社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组建合资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按国有土地管理。
四、认真解决供销社债务和职工参保问题
化解金融债务。由政府牵头协调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对财政部等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社系统地方政策性债务尽快落实处理。能够回购的要协商合理的价格以县为单位打包捆绑统一回购,债务回购要优先供销社及所属企业。对确实无力偿还的,争取给予豁免或减免。要协调金融机构支持供销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使拖欠的金融债务及早处置。
解开经营往来债务。积极争取上级供销社的支持,对拖欠上级供销所属企业改制前的经营性欠款,要说明历史拖欠原因,申请挂账或豁免;确实不能挂账和豁免的,要制定还款计划逐步偿还,力争收回被抵押的产权证照,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凡是由民营承包经营或个人行为形成的供销企业债务,责任人必须在年底前还清本息,逾期仍不还款的,司法机关要依法处理。供销合作社要认真清理和追缴债权,回收的资金要全部用于偿还欠款和“新网”建设。有关部门要缓收供销企业历史欠缴的国有土地租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