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服务、房产等税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民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季节性收购资金,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切实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县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收购资金提供资金供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贷款支持。县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参与扶贫开发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业、农户的支持力度,允许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
鼓励和支持以乐东县“三农”担保公司为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形式多样的农贷担保机构,政府给予适当的扶持,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抵押困难。探索和完善政府与银行联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区域合作模式。
(十)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建造农产品加工厂房建设所需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由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在全县当年用地总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并在实行“招、拍、挂”时设置产业行业条件,予以倾斜。
(十一)落实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县级以上专业合作社产品,免费通行。
四、典型示范推广
(一)营造发展氛围。要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作用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民专业协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方向发展,引导更多的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更多的组织和能人带头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氛围。
(二)抓好典型示范。重点抓好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百点示范”工作,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培育一百家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五个一”示范化建设,即一个良好的产业依托、一个灵活的运行机制、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一个团结能干的管理团队、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对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进退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