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扶持发展
(一)继续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技术改造。
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改造。重点支持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建成的有大的影响力的龙头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技术改造补助的项目,要求设备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苗子型农业龙头企业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检测设备,节能、环保项目,动植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技改扶持范围。市场流通型、服务组织型、种子种苗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列入县级补贴范围
(二)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政扶持力度。
县政府加大财政支农资金中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农业行业协会)扶持比重和力度,重点用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创建农业品牌、农产品商标注册、增强服务能力、开拓市场等项目。从2011年起,县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500万元,用于县级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功能培育以及扶持新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办法。
(三)鼓励实施科技创新。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农业企业加大科技开发投入,逐步成为农业技术创新投入主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科技合作,联合实施重大农业科技专项,围绕农业产业共性技术,开展科技攻关与技术示范。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县重大、重点由县政府列支科技经费分别给予不低于10万元和5万元的支持。鼓励农业企业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争创科技创新型企业,对认定的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科技经费补贴,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和研发条件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组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县级的工程技术中心,按规定予以支持。加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推广与服务能力建设,鼓励以股份制、理事制等多种产权结合方式组建农村科技服务机构,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水平。对认定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县政府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四)鼓励建设农业生产基地。
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特色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星火示范基地,对经县政府认定的县级星火示范基地,由县政府给予10万元以内的科技经费补贴。对经农业部认定的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每个基地一次性补助10万元;基地内企业群共用的环保设施建设纳入县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