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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咨询、受理、注册登记一站式服务,并实行登记注册不收费。

  (二)各部门认真搞好宣传发动,并做好注册前的各项服务工作,帮助完善基础资料并备案,引导和组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筹备。

  (三)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将登记注册及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作为规范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标志和考核指标。在评选先进,选树典型;项目入库及申报;提供信用担保、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推荐产品及项目等方面予以重点考虑。

  (四)农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A级,AA级,AAA级信誉评定,颁发信誉等级评定牌匾证书,适时在新闻媒介予以报道公布。

  (五)实行项目倾斜。县委、政府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发展改革、科技、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农机)、林业、畜牧、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科协等部门(单位)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项目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托特色农业发展,参与农业科技项目、“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通乡通村公路和农村机耕道等工程建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生产能力。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的农业农村经济建设项目,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项目申报手续和项目确定方式。

  (六)落实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加强人才支撑。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辅导培训,每年组织4期专业培训班、3期管理培训班和2期绩效交流座谈会。鼓励选派到乡镇、村任职的大学生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工作。政府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代办社会保险等人事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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