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南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1]23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为解决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事故责任确认难的问题,近日,南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通市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对交通事故的范畴、处理情形、工伤认定依据、建立联络机制等提出了具体的办法和措施。现转发给你们,供借鉴。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了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后及时给予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修改后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单位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工伤保险条例》中交通事故的范畴
《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交通事故”,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