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投资建设程序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通知


  (三)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严把前期工作质量关。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审)论证,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严格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2001年6月原国家计委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第9号令),要求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投资体制改革后,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对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需要根据管理方式的改变相应调整,为此,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项目备案)时,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依法核准招标内容,对于不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项目进行勘察设计之前核准招标内容。项目批准文件要按照原国家计委第9号令规定的格式附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表。

  按照原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调整强制性招标的范围,逐步实现非政府投资项目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业主自主决定是否招标”的意见,对于社会投资主体不使用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部分,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可核准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分包方式。

  三、严格项目概算管理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估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必须严格遵守。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研估算总投资10%、预算总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或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地点、工程技术方案等控制性指标发生变化的,要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申报文件进行修改,并相应办理有关变更审批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