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投资建设程序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通知
(桂发改稽查〔2010〕33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委属相关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印发后,我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遵循依法审批的前提下,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优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为保持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前一阶段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项目排查的情况看,片面强调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违反投资建设程序,忽视前期工作质量的问题在我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为做好我区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投资建设程序,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核备案,加强监管。
2009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从项目排查情况看,我区仍存在违反规定审批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行为,对于此类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清理:对于企业投资建设、未安排政府投资而予以审批的项目,属于行政审批方式不当,要依法撤消项目审批文件,改为核准或备案;对于已完成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到2010年底前暂缓开工建设;2009年2月20日前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把好项目审批关。
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桂发改投资〔2008〕336号)等政策规定,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取得节能审查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