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保障肉、蛋、奶等副食品价格稳定。对肉、蛋、奶实行提价备案制度,维护价格稳定。四县尤其是泽库、河南两县要对屠宰场牛羊肉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以及牛羊肉生产、收购、运输、屠宰、检验检疫等各环节的各种收费进行检查。重点对集贸市场的牛羊肉零售摊点的进价和零售价随时进行监控,确保牛羊肉市场价格稳定。
(四)平抑日用品类、衣着类、医药类、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价格。鼓励各超市、商店、医药连锁店等经营企业采取打折让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让利于民,降低日用百货、衣着类、医药类和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价格。进一步严格政府采购制度,加强办公用品采购的成本监审,降低采购费用。
(五)规范居住类价格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做好房屋租赁价格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大对主要建材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经营户的思想认识,打击哄抬物价、串通涨价行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和价格秩序。
(六)从严控制提价项目。认真落实国家、省上的价格调控政策,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州、县管理的供暖、供水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近期一律不得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提高,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要保持稳定。
(七)严格集贸市场摊位费管理。对辖区内集贸市场摊位实行实名制管理,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集贸市场摊位,由各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拟定价格,报州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市场管理主体与经营户按新的摊位费标准签订租赁合同。原合同一律作废,并由各县政府与市场管理主体商定具体操作办法,妥善处理,一次性解决。新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实行实名制,严禁转手倒卖、倒包,一经发现由市场管理主体立刻收回。核定市场摊位价格、签订租赁合同等工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主要形式
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均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实行最高限价、批零差率控制、提价申报制度、提价备案制度以及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价格干预。
有关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单位,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应恪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价格自律,诚信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对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