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开发单位在工程开工手续报批前,应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并将施工产生的各种建筑垃圾和其它固体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排放并处置,县环卫所要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五、市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人行步道和绿化带由开发单位出资,县市政管理所统一组织施工。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广场及公园周边的亮化工程由开发单位负责设计和施工。施工前要将设计方案报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所审批,设计方案经审批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小区绿化的覆土深度不得少于80 ㎝;灌木灌幅要大于60㎝,枝条不得少于12条;乔木胸径要大于8㎝,18㎝以上胸径的乔木要占15%以上;树木树冠要优美匀称,无病虫害;每100平方米的绿地,乔木不得少于9株,灌木不得少于18墩或栽植灌木色带。
  第二十四条 小区内的道路采用沥青混凝土面层,广场采用花岗岩材料,基础深度不得少于80㎝,沥青混凝土面层不得少于3㎝,花岗岩厚度不得小于4㎝,色差不得大于5%。
  第二十五条 小区庭院灯间距不得大于20m,高度为2.5m-3.5m,光源功率不得小于25W;小区内车行道的路灯间距不得大于30m,高度为4m,光源功率不得小于150W。

六、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小区内的绿化、硬化、亮化和监控等配套设施,全部由开发单位出资、设计。设计文件需经县物业管理部门审批,由县市政管理所组织施工。县物业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做好监督、验收工作。工程开工前,开发单位须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10%的工程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开发单位应无偿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供开发建筑面积3‰的物业和社区管理用房,小区综合验收前,物业和社区管理用房由物业管理办公室临时代管,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将产权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收缴、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部门临时代管,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