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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开发单位用于商品房开发的资金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七条 非沿街住宅的底层不得设计为商业用房,住宅底层不得同时设计为车库和住宅。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主体建筑施工超过三层以上,开发单位可以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办理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予售;主体工程封顶后,开发单位要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开发单位违规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开发单位必须设立质量投诉和售后服务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对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开发单位,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非在桓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单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在桓注册物业服务公司,对其开发项目进行物业服务。项目开工前,开发单位应向县物业管理部门交纳30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保证金。物业服务公司能够按照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物业服务的,每年将返还20%的保证金,五年全部返还。

三、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建筑劳务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劳务分包活动。建筑劳务进入建筑市场,必须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以企业法人形式提供建筑劳务。对未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擅自承揽劳务作业或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的单位和个人,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实行违法开工项目备案制度。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予以处罚,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对冒名顶替施工的项目经理,要责令其退出桓仁建筑市场,并建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项目经理累计四次不在施工现场的,禁止该项目经理在下一年度参加工程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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