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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桓政发〔201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五届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商品房开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规划管理

  第一条 县城规划区东至凤鸣村,南至雅河村,西至虎泉村,北至刘家沟村,共50平方公里。
  第二条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商品房开发和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商品房开发和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开发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将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给水、排水、供热、环卫设施、绿化、亮化、硬化等相关设计文件报到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设计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开发单位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后,报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设计文件验收工程。
  第四条 开发单位违反规划要求,擅自改变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原规划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保证金50%的罚款;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拆除,并没收违法收入和建设工程保证金。
  第五条 为保证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热效果,开发单位须将换热站用房提前纳入建设规划,并按工程成本价向供热单位提供换热站用房(工程成本价中不得包含换热站用房的土地取得成本)。

二、开发管理

  第六条 严格规范开发项目报建和审批管理。开发单位取得开发项目后,但资金未达到投资额70%的;工程已竣工但违反有关合同条款规定,拖欠工程款或不履行欠款协议的,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不得为其出具《开发用地竞买单位资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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