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报名参加投标、竞买房地产用地使用权时须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土地出让底价全额。中标或竞得后保证金的20%转为定金,签订出让合同后原保证金剩余部分连同定金全部转为土地出让金,出让合同签订后10日内要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视为终止供地,定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出让合同,但未按期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定金不予退还。定金上交县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
第十条 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规模、供地时间、施工季节等情况,由县土地利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项目具体开发建设进度,土地出让合同中要对确定的事项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实行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竣工的,要提前15日向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延迟理由,并签订补充协议,县国土资源局要对其进行监管。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投标、竞买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动态监管。从土地交付之日起,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对房地产用地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督促受让人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受让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验收申请。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的,县国土资源局将依法处理。符合补办条件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于超占土地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违约的,要依法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投标、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国土资源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