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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用地出让和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用地出让和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桓政发〔201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用地出让和监管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五届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用地出让和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规范房地产用地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域内房地产用地使用权的投标、竞买和取得,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房地产用地出让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房地产用地使用权投标、竞买活动。
  第五条 根据年度房地产供地计划,县国土资源局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前,须由县政府组织税务、劳动保障、人防地震、城建、工商、国土、消防等部门对在本县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审查。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在投标、拍卖或挂牌之前没有整改到位的,不得参加土地投标和竞买活动。
  (一) 拖欠农民工工资、土地出让金、税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各项保证金的;
  (二) 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未通过年检的;
  (三) 在建项目拆迁期限超过三年的;
  (四) 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互相顶替参加房地产用地投标、竞买活动,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房地产用地投标、竞买活动。
  第七条 根据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确定开发建设规模(以宗地为单位),并设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投标、竞买条件。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受建设规模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规模为25万平方米以下;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规模为15万平方米以下;四级资质和暂定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规模为3万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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