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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在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提出申诉的,按照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人员拒绝执行责任追究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的,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负责办理信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发案单位是指直接发生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责任单位是指按照规定有权处理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商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5〕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文本式样

  附 件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
〔 〕决字第 号

关于对X X X同志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追究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事实、依据、结论、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
  第三部分: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批准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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