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使用及任职,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与权限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由党委(党组)、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职责分工,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九条 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政府发现所属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形,按照管理权限责成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有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三)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四)对在日常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信访部门按照《
信访条例》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按照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五)党委(党组)、政府决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事项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或任免机关及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六)信访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展信访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按程序确定重点管理地区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或任免机关及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 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依照下列管理权限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