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合并适用。
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合并适用。
将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力、信访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及东莞、中山市的镇,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地区,依据《广东省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实施办法》实施重点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的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责任不落实,机制不健全,信访问题突出,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不按《
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办理信访事项,或者不按规定向交办机关及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办结信访事项,或者故意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工作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停职检查或者引咎辞职的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没有按《
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办结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有明确规定应解决而没有及时妥善解决,引发群众越级集体上访事件的;
(三)发生群众到上级领导机关集体上访后,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派出负责人到现场疏导劝返,导致信访人在上访现场滞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导致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五)对发现的集体上访苗头或者已发生的集体上访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导致信访人非法聚集、游行、停工、停课、停市、阻碍交通、冲击围堵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等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打、砸、抢、烧等恶性事件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责任追究:
(一)决策失误或者工作失职,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者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