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办发[2010]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暂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履行信访工作职责,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研究解决信访问题,防止和避免群体性事件及恶性事件发生,充分发挥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促进社会和谐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暂行办法》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0月16日
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纪、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涉及信访工作的重要事项及突出问题。
第二章 信访工作责任
第五条 信访工作责任是指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以及在处理信访问题或事件时应承担的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