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节约用地、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和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