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业务工作成绩突出。内控制度健全,严格进行岗位培训,积极开展技术练兵、劳动竞赛、优质服务等活动。保险经营活动诚实守信,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理赔服务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处理赔案;投诉处理耐心、冷静、快速。员工使用文明用语,仪表举止规范,服务热情周到。
(4)环境面貌整洁优美。模范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参与首都城市环境建设。“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并达到规定标准,绿化美化水平较高。
(5)社会秩序安定井然。经常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守法律、法令、法规,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治安保卫和交通、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对“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得力。民事纠纷少,重视民事调解工作。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无重大群访群诉事件,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甲方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
3.评选数量:15个。
(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
1.评选范围: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2.评选条件:
(1)符合首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2)2009年度被评为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或连续3年以上(含)获得首都文明单位称号。
(3)积极开展“城乡统筹,文明先行”主题社会活动,与京郊农村结为共建对子。
3.评选数量:3个。
二、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提前公示、择优推荐的程序进行。
(一)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推荐表(见附件1)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汇总表(见附件2)。各单位可通过北京保险业舆情监测系统下载表格。
(二)北京保监局党委宣传群工处根据评选标准,会同相关处室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拟推荐单位在行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三)公示结果经北京保监局党委审批后向首都文明办推荐。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将创建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作为提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水平的重要契机,紧密围绕如何提高服务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员工文明素质、仪表仪容、服务技能、外语水平、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提升公司的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