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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9]486号)


各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

  加强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是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截至2009年11月底,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10家外国保险机构在京设立了代表机构。一直以来,多数代表机构能够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项监管要求,但也有少数代表机构没有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告和资料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监管要求

  各代表机构要认真学习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格落实《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2006年第5号令),及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年报,及时报告所代表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变更的信息。要认真学习《中国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保监发〔2008〕101号)文件精神,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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