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格执行《保险法》第34条有关要求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0]413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
近期,我局发现部分保险公司未按照《
保险法》第
34条的规定经营保险业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
保险法》第
34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各保险公司在销售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产品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