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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0〕99号)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执法行为,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在全县范围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既是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应遵守的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二)情势变更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定公布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应适时评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随着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三)合理自由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为实施部门留有适当余地,细化、量化工作只能缩小自由裁量的幅度,不能代替或消除自由裁量权。

  (四)配套实施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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