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1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分为五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9月30日前)。县政府制定下发“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二)自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社会单位广泛开展自查,整改火灾隐患,并要将检查自查情况记录到单位管理档案中。今后在组织社会单位检查时重点查看单位自查整改记录,对自查整改制度不落实的单位要加大消防巡查力度,依法予以处罚。
(三)整治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组织精干力量,针对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采取经济、技术、法律等多种举措督促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并要及时上报重要工作和经验做法。
整治期间,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督查组开展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将向有关单位及时下达督查意见或进行书面通报。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四)核查阶段(12月1日至15日)。县政府将对专项行动特别是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八项内容:是否掌握第八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具体情况;是否摸清辖区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高层和地下建筑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底数,并分类建档;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是否全部下发法律文书责令整改;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等火灾隐患,是否责令改正、处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是否强制执行;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是否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是否准备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隐患整改的,是否报请政府协调解决;专项整治期间,辖区是否发生亡人火灾或较大以上火灾。
(五)总结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1日)。认真总结,研究长效措施,巩固行动成果。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县政府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部署。各乡镇(管理区)、部门要学习领会重要批示精神,各乡镇(管理区)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如果没有设立或没有及时调整的,应当立即成立、调整消防工作机构,或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同时要构建四级火灾隐患排查机制,即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排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单位的排查,派出所负责小场所、小单位的排查,乡镇(管理区)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一般单位和居住出租房的排查,各级排查需填写《丽水市“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登记表》,并于11月20日前报县消防大队汇总。